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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委厅字〔2006〕29号(2006年6月5日颁布实施)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贵州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6月5日贵州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各级党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第三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责令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组织处理;五党纪、政纪处分;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些追究形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辖区内造成直接影响和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有关地区、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或进行诫勉谈话;在辖区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性信访事件,或酿成非法聚集、罢工、罢课,堵塞、阻断交通,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重大事件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作出决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的;二负责人不及时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不研究解决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突出问题,致使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问题频发,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三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信访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的;四对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连续发生的多起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项,回避、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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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放任不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制止的;五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从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或意见,或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不办的;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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