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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黔农信办发〔200452号2004年7月9日)第一条为保障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员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密切各级农信社同农信社员工的联系,促进农信社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农信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信访,是指农信社员工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通过书信、电报、电话或者访问,对农信社和员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对农信社和农信社领导、员工的违规、违纪、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检举,依法应当由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农信社的信访工作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省联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第五条处理信访,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二)重事实、重证据,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三)积极主动,就地解决;(四)解决实际问题和思想教育相结合;(五)保护申诉人和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第六条县联社必须有承办信访工作的人员(兼);应当选配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第七条县联社要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第八条县联社的信访工作人员是代表县联社处理信访的工作机构,其职责:(一)代表县联社受理信访;(二)承办上级机关或同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三)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为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提供信访信息;(四)向有关单位和下级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五)依法查处重要信访案件;(六)协同有关单位对涉及本系统信访案件的处理;督促、检查、指导本系统的信访业务。第九条信访人应署实名,写清被举报单位或个人违规、违纪、违法的具体事项,并提供有关知情人,便于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一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规定,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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