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不得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因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以及不遵守交通规则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人负责。第13条车辆使用人员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的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驾驶人员负责。第14条车辆使用人员不得擅自将公用车开回家,或做私用,违者受罚,经机关特别批准的除外。第15条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者适当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造成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车辆使用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第16条驾驶人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四章维修保养
第17条机关的车辆的维修保养,原则上按照车辆技术手册执行各种维修保养,并须按照预算执行。第18条车辆维修、保养、加油程序(1)用车人发现车辆故障或者需要保养时,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报告,综合办公室会同相关人员进行确认核实后,由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车辆管理员送指定维修厂检修。(2)维修结束,提车时,送修人应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并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准确性后,方可在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送修人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3)车辆的维修保养应在指定厂家完成,否则维修保养费用一律由送修人承担。(4)可自行维修者,可报销购买材料和零件的费用。(5)车辆于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急需修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理,但非迫切需要或者维修费用超过200元时,应与机关联系请求批示。
f(6)车辆一律采用加油单加油,非特殊情况严禁现金加油。特殊情况(外地、加油站无油等)下需现金加油者,向综合办公室说明原因,得到允许后方可加油。每次加油时,司机需填写《车辆加油记录本》(见附件5),以备报销时核对。
第五章车辆保险
第19条机关通过商定,确定承险保险机关。第20条机关所有车辆的保险,统一由机关支付分担。第21条机关车辆投保险种以及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投保险种,也不得私自提高和降低额度。第22条一旦出现车辆保险索赔事件,综合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与保险机关取得联系,并保存好索赔资料。事故处理完毕后,办理索赔手续。
第六章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23条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犯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后果,由驾驶人全部承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1)无照驾驶。(2)未经许可将车借给他人使用。(3)酒后驾车。第23条违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