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盖砖房五间。1981年带未成年的女儿与他村张强结婚。1984年,两个儿子因犯罪先后被处死刑。刘某找到村干部,要求继承其子留下的遗产。村干部说:“你已改嫁,不能继承。”女儿邵荣、邵华也拒绝其母继承弟弟的遗产。刘某无法,只得上诉县人民法院。
评析:刘某丧夫改嫁受国家保护。她留在邵家的子女和她改嫁时带走的女儿一样,都是她的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刘某对其子的遗产也有继承权,不能因改嫁而消失。同时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之子无配偶和子女,某父又先于其子去世,所以,刘某是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院的审理调解下,村干部和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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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某的女儿邵荣、邵华不再阻挠刘某继承儿子的遗产。刘某也从遗产中分出一定数额给两个女儿,以弥补母女感情上的裂痕。
代位继承遗产的纠纷案案例:吕甲,男,21岁,山西某工科大学学生。吕乙,男,52岁,某村农民。吕丙,男,已故,原系某村养猪专业户。吕丙与其妻没有婚生子女,早年收养王某为养子,改名吕乙,吕乙婚后生一子吕甲,1987年,吕乙因病早逝。1992年,吕丙与其妻先后逝世。吕甲以吕丙收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的遗产。吕丙的胞弟吕丁也提出要继承其兄吕丙的遗产,理由是吕甲是吕丙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是吕丙的同辈人,而且是同胞兄弟,是吕丙的遗产唯一继承人。为此,二人发生争执,吕甲去学校法律教研室请教法律老师该如何办。评析: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母或者母亲有权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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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承遗产份额。”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养子吕乙有继承其养父吕丙遗产的权利,他早于养父死亡,其子吕丙可以代位继承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吕丁是吕丙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在第一继承人有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吕丁无权继承遗产。
转继承遗产纠纷案案例:王丙,男,21岁,河北大学学生。王丁,女,19岁,河北某医专学生。刘某,女,46岁,河北某外贸公司职员。王女,女,40岁,河北某食品商场店员。被继承人王甲生前系河北某大学教授,曾写过许多专著,其中《遗传法》和《病理学》两本书在他去世时还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