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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子女相关案例
案例1:美国华侨黄先生打算与女友完婚。其女友在上海工作多年,但户口一直未迁入上海。黄先生想知道,结婚登记应去哪办理?男女双方分别要提供哪些材料?答:本案应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黄先生打算与其女友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首先,他们应当共同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次,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女方应当出具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黄先生应出具有效护照,及美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第二种情况,黄先生打算与其女友在美国登记结婚。根据我国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黄先生应当根据美国相关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意见,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1)如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使领馆可以出具证明:“×××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2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它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驻外使领馆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3)如该婚姻违反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驻外使领馆既不能承认该婚姻为有效,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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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案例2:华侨张先生与妻子现均居住在国外,婚姻登记是出国前在国内办理的,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自愿要求离婚,并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已达成一致意愿。在双方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时被告知不予受理。问: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答: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回复如下:鉴于华侨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国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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