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继承制度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所谓遗嘱继承,就是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定方式立下遗嘱,在他死后将他的遗产转归他所指定的继承人所有的制度。公民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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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以外的人,这种方式叫遗赠。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的,则必须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况。索某的作子和女儿都属于其法定继承人,如果索某没立遗嘱,按法律规定应由其女儿和儿子分割财产;但索某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了遗嘱,则必须按遗嘱来处理其遗产,即分15000元赠与学校作奖学金;1000元赠与肖某;6000元留给女儿;索某的儿子没有继承份额。索某儿子起诉无理,应予以驳回,并教育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修养。
再婚的女婿继承纠纷案案例:刘甲,男,已故,原系河南某县农民。王某,男,35岁,大学文化,某县农机厂工程师。刘乙,男,承德市某工厂会计。王某与刘甲独生女儿刘女于1982年结婚,婚后夫妻一直与刘甲共同生活,王某视刘甲如亲生父亲。1990年,刘女因车祸死亡。刘甲因悲伤过度,患了重病。王某后虽另婚,但仍像过去那样,照料刘甲,请医送药,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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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理日常起居。1992年刘甲去世,王某又为他送了终。不久,刘甲之弟刘乙回来,要继承哥哥的遗产,他认为王某是女婿,不能继承,他是唯一的继承人。王某不同意,起诉到人民法院。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妇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不是血亲关系,原则上不享有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女婿或儿媳不仅在配偶在世时尽心赡养老人,而且在丧偶后仍尽赡养义务。为鼓励这种尊老养老的高尚品德,本着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遗产。本案中,王某与刘女婚后一直与刘甲共同生活,在刘女死后对刘甲尽了所有的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刘甲的遗产。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刘乙,在王某未放弃继承情况下不得继承刘甲的遗产。
母亲继承儿子遗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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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案例:刘某,女,河北省某村农民。邵荣,女,37岁,河北某村小学教师。邵华,女,35岁,河北省某村农民。
1955年,刘某与邵伍结婚,生有二男三女,女儿邵荣、邵华先后出嫁。1980年邵伍去世。当年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