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派遣乙方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二十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第二十一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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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自的义务。第二十四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
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五条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
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规定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第二十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
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甲方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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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十一、违约责任及劳动争议处理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