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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意义。三、完善立法的几点思考有婚姻的地方既有财产权利也有相应的财产债务新婚姻法条款中侧重于对夫妻之间积极意义的财产财产权利的规定对消极意义的财产夫妻债务仅第41条有模糊的规定内容上很不详尽。鉴于立法的缺失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完善一明确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要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夫妻债务属于连带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则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一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不能因为离婚就改变连带债务的性质。对《婚姻法》第41条的确切含义予以明确避免法律适用的误解与混乱。二保护债权人利益。首先应该准确地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给二个或二个以上债权人承担债务时应当先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总额再计算出每个债权人的债权在共同财产中所占的比例在债权人之间按比例清偿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立法应明确“夫妻间债务承担约定”或“法院判决”效力不及于债权人法院不能主动干预债权人的意志。三对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入律的设想。该意见第17、18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较为具体而科学的界定即使是在新婚姻法颁布一年多以后的今天仍有法院和相关文章援引足见其有可取之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没有就夫妻共同债务作出解释原来的司法解释在不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的情况下仍然有效。但司法解释终有其自身的弱点不易被公众知晓而且过多的司法解释容易导致司法专横影响法律权威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中合理条款作适当整理规入婚姻法指导实践。四针对债务状况日益复杂多样的现实对婚前债务与婚后债务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生产经营债务与共同生活债务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债务与非义务性债务过错债务与非过错债务等要分别情况尽快加以研究以完善我国夫妻债务的相关立法。四、结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人们的经济活动特别是商品交易、资金借贷等活动也日益频繁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数额也日益庞大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经济单位的婚姻家庭它在商品交易的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权利规定得比较详尽在理论与实际操作上都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在传统计划经济背景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