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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法理探讨
对新《婚姻法》第41条分析穆英慧1黄顺林2
1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2苏州大学社会学院苏州215021
【内容摘要】新《婚姻法》第41条对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由于该法条不甚明晰的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条产生误解。本文从对法条的理解出发阐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建议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
【关键词】共同债务连带责任债权人利益【分类号】DF551
一、对新《婚姻法》第41条的理解新《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个定义概括了共同债务的特性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就概念而言无可非议然而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指导具体案件解决具体问题高度抽象的概念会影响法律的社会调整功能。夫妻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效力是否只及于婚姻当事人还是也及于债权人法条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在性质上属于连带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性婚姻当事人理所当然地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婚姻法》第41条的立法意旨并不是以“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或“法院判决”来改变债务的连带性质。夫妻间的约定仅具有对内效力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夫妻对外仍要承担连带责任。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由于新《婚姻法》第41条不甚明晰的规定导致某些法官或债权人对该条产生误解将连带之债以按份之债处理或者债权人根本不知道主张连带债权。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以其内部约定或法院判决来对抗债权人的现象经常发生不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由于立法规定的模糊权利界定的混乱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以“当事人协议”或“法院判决”排除夫妻双方对外连带责任的行为与后果会产生如下问题一与法律原则相违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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