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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分案解决。
另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业主在经济活动中负债数额增大债务个数增多债务种类复杂。部分个体私营业主或者其配偶由于其复杂的心理因素想离婚又害怕巨额的债务承担不敢提出离婚勉强维系已死亡的婚姻关系或为了逃避债务而为离婚欺诈等行为给离婚程序增加了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在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要及时查清当事人所负债务的全部情况是比较困难的也很费时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为查清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而使离婚案件的审理超过审限的情况。这就导致一些本应及时解除的死亡婚姻因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调查和处理而长期拖延④影响法院的办案效率导致法院从心理上不愿意审理有巨额债务的离婚案件在行动上有尽力调解不离的倾向损害了离婚当事人的权益。
四违反民事交易安全规则损害债权人的意思自治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不仅仅关乎婚姻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到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第三人正是社会整体交易秩序的化身保护第三人就是保护社会整体的交易程序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就事关交易的安全和整个社会的财产交易秩序。虽然婚姻法归属于民法的范畴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对其均有适用的余地但由于婚姻法更强调伦理性与道德性因此婚姻法更多的是强行性的制度规范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在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上允许夫妻双方约定自行处置债务排斥交易相对人债权人的意志同时其约定又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将为当事人钻法律空子、逃避债务提供一些机会无异于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人不再轻易与夫妻双方为交易行为唯恐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无形中阻碍了交易的发展。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此应该受到限制一旦涉及到交易安全应该维护交易安全牺牲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上债权人与夫妻双方处于不同的地位债权人是与夫妻双方这个整体有矛盾和分歧的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人又存在共同利益与债权人是利益对立的双方在债务问题上可能存在争议。如果允许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约定或由人民法院判决且效力又及于债权人而债权人根本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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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有参与到案件的审理更不可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这种处分必然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不但有损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剥夺了债权人的意思自由。
综上所述由于法律对权利不清晰的界定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操作上都会产生很多问题因此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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