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一方无履行能力债权人的部分权利就会落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这样规定可能导致债权人地位的不平等。如协议中遗漏的债务或判决中遗漏的债务债权人完全可以绕过协议或判决径行要求原夫妻二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未遗漏的债务债权人只能依协议或判决向其中一人主张权利两相比较同是债权人其待遇却有天壤之别。②另外法律这样规定也为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打开了方便之门。③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和人们的道德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的私营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家庭不仅具有生活单位的性质而且也具有了生产单位的性质。家庭的债务也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负债经营成为极其普遍的现象当其经营不善、无力还债或想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就可能恶意串通假借离婚来逃债。例如他们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另一方同意离婚调解离婚时双方一致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另一方清偿。在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双方明离暗不离或者夫妻间进行不平等的债务分割让负担能力强的一方少承担债务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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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方多承担债务使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机会受到限制债权无法实现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三违反诉讼程序损害当事人的离婚权益在离婚诉讼中通常法院将离婚案件与其中的债务承担问题一并处理这样做有违民事
诉讼原则。在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上是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虽然夫妻双方在共同债务的有无、多少方面可能存在争议但对债权人而言他们是作为同一方当事人而存在的。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只有原告起诉而且起诉又符合法定的要件法院才能受理进而对案件进行审理。而在离婚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只有夫妻双方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虽然可将夫妻双方列为被告提起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但却不能成为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也不能因为其债权人的身份而当然成为诉讼参与人因此债权人在离婚诉讼中无法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同时人民法院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双方陈述或其他证据为依据的而作为债权人一方并没有机会对该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可能与实际情形不符。另外按照“不告不理”原则在夫妻双方或债权人一方没有就债务纠纷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就进行审理或判决明显超越了人民法院应该处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而应该将其作为与第三人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