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推荐或者递补。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并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未组织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原业主委员会委员无正当理由怠于组织或者阻挠换届选举的,不再列入新一届委员候选人名单。或者发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
f仍不召开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或者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移交。第二十二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的清算工作。第二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各项收支账目并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