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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四十五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筹备组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第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并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参加。由管理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上未参加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十四条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
f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时,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同时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二)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三)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四)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二)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三)接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第十八条业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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