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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前言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下称“嘉粤集团”或“债务人”或“重整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湛江中院”)申请破产重整。2012年12月12日,湛江中院作出2012湛中法民破字第3号36号民事裁定受理上述债务人重整的申请,宣告其进入重整程序,并于同日作出2012湛中法民破字第31号至36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广东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粤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六家经法院审批编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管理人,同时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律师担任管理人的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刻抽调20余名律师,百余名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共同组成近130人的管理人工作团队。在湛江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原则,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重整工作。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对嘉粤集团的审计、评估和债权审核等各项基础工作,并开展了多轮引入重整人的工作。
因嘉粤集团34家公司已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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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立性,各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经管理人申请,湛江中院已依法裁定对嘉粤集团34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管理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嘉粤集团的实际情况及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信达公司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各方支持。
一、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本重整计划草案的有关说明1、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管理人与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而编制。2、湛江中院按照管理人提交的债权审核报告认定的债权数额临时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额。债权人根据湛江中院临时确定的债权额相对应的表决权数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3、管理人并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债权人提供除本文件之外的有关重整计划的任何表述。4、重整计划草案列明的债权受偿方案的执行是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不能按照重整计划偿还债务,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5、如在未来有证据表明债权人对其所申报的债权已通过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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