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国质检监〔(国质检监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国质检监〔2010〕358号)(〕
为规范检验机构从事委托检验工作的行为,加强对从事委托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文号】国质检监〔2010〕358号【发布日期】20100629【生效日期】【效【备力】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了规范检验机构委托检验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促进检验机构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总局制订了《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并经6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0年3月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质检系统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工作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质检监〔2010〕100号)同时废止。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检验机构从事委托检验工作的行为,加强对从事委托检验工
作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由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
开展的委托检验,以及依法授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被授权的名称开展的委托检验工作。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委托检验是指委托方与检验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法
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检验之外的委托检验行为。第四条第五条原则。检验机构对接受的委托检验行为负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对检验机构开展委托检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验机构开展委托检验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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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机构
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并在授权和资质认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委托检验工作。从事委托检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岗位培训,并按规定具备相应资质。检验机构的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应当符合委托检验的要求。第七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导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
验检疫局开展委托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检验机构的委托检验进行监督检查。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