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召开,除委员会常设单位外,会议需有外聘的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家参加。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向委员会汇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委员会常设委员及外聘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表审议意见。会后由
f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综合形成委员会审议意见,报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五)对审议基本可行,但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做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根据审议意见逐条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调整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面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会商相关部门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六)对委员会同意提报董事会(党委会)审定决策的项目,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董事会(党委会)会议进行审定决策。董事会(党委会)召开前,项目责任单位需将拟向董事会(党委会)汇报的内容送集团投资发展部审核。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董事会(党委会)审定通过后,由集团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项目责任单位向国资委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前期条件不完全具备,但可以推进的项目按如下要求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一)由项目责任单位填制《自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备案表》,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f(二)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的选聘参照《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由项目责任单位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质量负责。编制质量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具体评审流程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四)对委员会同意提报董事会(党委会)审议的项目,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董事会(党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审议同意的项目由集团投资发展部予以立项,由项目责任单位进一步推进项目,待项目前期条件完备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并由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
第十六条对总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组织评审,并报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审定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实施。
第十七条对于未经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不得提交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审定决策。
f第五章概算的审批与管理
第十八条集团自营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