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额1000万(含)以下的技术改造类项目。
f第十三条前期条件已经具备的项目按如下要求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一)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填制《自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备案表》,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编制。中介机构的选聘流程参照《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由项目责任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质量负责。在编制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应与中介机构充分沟通,会同中介机构开展深入调研,按规定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要重点突出和明确下列内容: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市场分析与预测;
3、拟建规模和建设条件;
4、项目具体运作模式与运营的具体实施方案;
5、投资估算;
f6、资金筹措与运筹的具体实施方案;7、财务评价和经济效益分析;8、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评价;9、投资风险分析及相关政策的揭示;10、研究结论和建议。(五)在编制深度方面,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达到:1、能充分反映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成果,内容齐全、结论明确、数据准确、论据充分,满足定方案和定项目的要求;2、重大技术、经济方案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比选;3、主要工程技术数据应能满足项目初步设计的要求;4、投资成本应采用分项详细的估算方法;5、资金筹措和运筹方案应得到集团财务部的认可。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流程如下:(一)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将按规定要求编制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至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在收
f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对其内容的完备性进行确认。内容不全的,需通知项目责任单位限期完善。
(二)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将内容完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送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和法律部初审,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财务部、审计部和法律事务部需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独立书面初审意见。
(三)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初审责任如下:
1、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着重对行业前景、政策风险以及对是否符合集团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初审意见;
2、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对项目资金筹措、资金运筹方案提出初审意见;
3、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项目法律、法规风险提出初审意见。
(四)由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集团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议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