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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提纲
第1~2章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特征主要有三个: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合法原则。三、合同的种类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本合同与预约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上述合同种类并没有囊括合同的所有种类,仅仅是最常见的几种分类。实践中注意这几个问题:1.凡是不能当时结清、金额较大的和比较重要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2.有名合同发生争议时优先适用合同法;无名合同发生争议时适用合同法总则或者其他最近似的法律,其法律保护的效果弱于有名合同。3.格式合同出现争议时,要作出不利于提供合同方的解释。四、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和形式合同当事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合同的当事人需要一定的资格,也就是指在订立合同时
f公民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有二个例外:1.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合同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五、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是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也就是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广义上,是指合同的有效,是具有了一般的法律约束力,狭义上,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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