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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3、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不良反应监测管理领导小组”和“临床合理用药控制督查及处方点评小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等工作组。组长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兼任。第九条工作制度1、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开会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2、原则上会议每季度一次,总结和检查药事管理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任务,审核新药和清退药品品种。遇特殊情况经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3、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应在有23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4、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23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行。5、主任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临时主持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f第十条医务科与药剂科职责明确,建立协调机制1、药剂科是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2、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3、医务科和药剂科共同负责医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日常管理工作。4、药剂科和医务科负责人应随时保持沟通,共同商讨医院合理用药方面工作,共同解读药事法规,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提出会议议题,解决全院药事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5、医务科牵头,药剂科积极参与、配合,共同组织合理用药督查、反馈、整改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6、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秘书由医务科指定,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员通报。秘书应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整理、保存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委员的权利
1、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并对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2、对医院药事管理问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医院各科用药进行监督检查。4、提出或联署会议议案。5、参加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第十二条委员的义务:1、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2.对药事管理与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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