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总体价值取向,20世纪的中国宪法并没有彻底完成立宪主义的近代课题,为此,“对于面向21世纪的中国来说,近代课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均可能超过了现代课题”(第26页)。这样的论说,更适合安排在第二编“宪法规范的价值核心”的引论部分。作者认为,“所谓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即是宪法规范的认识手段”(第3页),而“所谓的根本方法,指的是宪法学应用社会科学之方法论意义上的那种方法,其在终极意义上用涉及到宪法学研究的哲学立场、价值取向等根本问题”(第5页)。这固然解释了为什么在方法论上的言说上涉及了价值判断(价值选择),但又难免容易使国内读者将方法论与价值论相混同。
现当代宪法的内容由三方面组成:一是关于个人在政治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的制度设计,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则是其直接的和具体的体现。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在政治国家中的自主性。二是关于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包括关于国家权力产生方式的制度安排(选举)、对国家权力的横纵两个向度的分解、对国家权力各要素的相互关系的规定等。这一制度设计的俄目的在于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法律规制,否则“政府受法”这一法治理念是不可能的。三是关于宪法自身的制度设计,包括宪法的修改、宪法的解释和违宪审查等。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保障宪法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实效性,进而对前两方面的制度设计提供保障机制。也可以说,宪法的第一方面内容是将宪法的价值制度化,第二方面和第三方面内容则是为宪法价值的实在化提供技术保障7。《规范》讨论了宪法价值,也讨论了违宪审查等作为宪政技术的制度设计,但是《规范》没有讨论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不论是从“宪法规范”的角度,还是从“规范宪法”的角度,对国家权力的讨论都应该是不可缺少的8。读者难免感到纳闷,《规范》为什么省却了这部分内容呢?我们自然应该认为《规范》的省却是有其理由的。可惜的是,《规范》并没有向读者陈述为什么做了省却,又为什么省却是合乎逻辑的。
姑且做一个假设。《规范》以“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为副标题,它无疑是作者对《规范》的定位。既然《规范》只是“一种前言”,它就不需要对宪法学的内容做全面的阐述。而看起来,关于国家权力的论说是不属于“前言”的范围的,自然也就可以不作为本书的对象了。这样的理解很符合常识。但是,当《规范》实际上已经以宪法的方法论、宪法的价值论、宪法的本体论的进路展开其论说时,当《规范》已经将宪法的价值的论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