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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种进路。绪论开篇即指陈中国宪法学的问题所在:“人们坚信自己所掌握的马克思主义学已经深刻地透过了宪法规范而看到了其内部所蕴含的阶级性的本质,但其实恰恰忽视了对宪法本身的规范结构、规范内涵、规范效力以及规范运作等方面的精细湛密的探究”(绪论第3-4页),随后指明“规范宪法学”的两层含义和全书的要旨。
第一编所论为“宪法规范的认识手段”,分别讨论了宪法学的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此编的主旨和核心在于免却宪法学成为纯粹的政治性言说,还宪法学以其本来面目。易言之,这里表达的是宪法学的非意识形态化的立场相一致,且可视为对绪论的展开。
宪法学不应该成为纯粹的政治性言说的原因,显然在于宪法价值的普世性和普适性,除非我们可以断然否认基本人权的普遍性。基本人权的普遍性使宪法学关注共同的价值变得可能和必要。这也就是“规范宪法学”无法回避言说的原因所在。因此,第二编的“宪法规范的价值核心”就逻辑地成为前面的立场的进一步和另一角度的展开了。
法律乃是价值与技术的统一体(道德则是纯粹的价值体系),宪法亦不能外。如果不关注技术层面的解决,法律上的价值就将是水月镜花。法律的可操作性问题的重要性就在于此。相应地,宪法学如果不关注技术的层面,终极价值关怀和现实社会关心的就只能沦为水月镜花了正是因此,才必须“对宪法本身的规范结构、规范内涵、规范效力以及规范运作状况等方面”做“精微湛密的探究”。各国宪法在价值层面存在着普世性和普适性,并不等于在技术层面也是同一的和没有差异的。法文化学所阐明的法律作为“地方性知识”的命题。在我看来,是尤其体现在法律的技术层面的6。《规范》第四编对“规范宪法的制度保障”的讨论,清晰地表明了作者不仅关注宪法在技术层面的问题,而且表明了作者对行宪技术的“地方性”的清醒以及为中国宪政制度及技术的“地方化”所作的努力。因此,第四编中的论说同样是逻辑的必然,是对先前论说的再一次展开。
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梳理《规范》的进路:第一编是关于宪法的方法论,第二编是关于宪法的价值论,第三编和第四编是关于宪法的本体论。
于是,有理由认为,《规范》遵循了或者说是体现了宪法学的内在逻辑至少是在某种程度上。
f四、质疑
当然,在某种理论的层面上,对《规范》的质疑也有了机会。
在第一编“宪法规范的认识手段”中,第一章讨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依第一章的第二、第三和第四节,所论实为中国宪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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