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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宪法学”的强调,直接地与“时至今日,注释宪法学之受到鄙薄、政治学和法理学等其他社会科学即使以“粗放型”的宪法问题研究”也就足以轻易地替代了宪法学的劳作等迹象,从侧面上证明了一个可谓之以“宪法学之悲哀”的情势(绪论第3页)有关。《规范》自始至终贯穿着这样的问题意识5。
第二,针对中国宪政实践中的实际而具体的问题。前文所谈及的《规范》的现实社会关心,也显示了作者是在以关注中国宪政实践中的问题的方式进入中国宪法学这一特定语境。在第四编“规范宪法的制度保障”中,作者论及“违宪审查制度”、“法律冲突的解决机制”、“司法独立的实现模式”和“香港特区基本法诉讼”。这些都是很当下的中国宪政实践中的重大问题。若非以特定的问题意识进入中国宪法学的语境,这些论说或许就不会出现了。
第三,对中国宪法学中的既有相关学说的梳理与回应。如果作者对中国宪法学中的既有相关学说缺乏较为全面的了解,或者即使了解却在相关问题的论说中不加以回应,那就谈不上“进入中国宪法学的语境”了。在《规范》中,读者常常可以发现,作者对相关问题的既有学说之梳理堪称精细,并且这应当成为作者的回应的基础而使回应更可靠。例如,在论及“违宪审查制度”时(第324328页),在论及“良性违宪论”时(第281290页),梳理之细致和回应之审慎是读者容易感知的。在“宪法的民法基础”这一章,作者的梳理和回应不仅是涉及中国宪法学的,还涉及了法理学和民法学中的相关论说。假如一个读者此前对这一问题所知不多,借助于《规范》,他能够对中国法学界就宪法与民法的关系的论说有颇为全面的了解。由此,可以说,《规范》实际上是进入了整个中国的法学的语境中了。
f第四,在文献的技术处理上,作者在征引相关文献时,显然考虑了中国同行的阅读可能(这可能包括文献获取了的客观可能性和阅读所需的语言可能性)。例如,在第339页,言及“战后日本实行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已逾半个世纪,但由于该制度嫁接到日本法律制度后出现的一些问题,学界中亦有一派声音呼吁转换德国模式”时,《规范》不仅征引了日文文献,还指示了“国内学者可参见”的中文文献。同样是在第339页,在言及法国的宪法委员会这一模式时,《规范》依然在征引了日文文献后提示“国内学者可直接参见”的中文文献(这同时也表明了作者对中国宪法学话语的熟悉)。
三、进路
确认《规范》以中国宪法学的语境为其语境,实际上也就确定了可用以理解《规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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