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选举权尚未平等的背景下,直选的扩大将意味着不平等的加剧。
又如,《规范》用极大的篇幅(第182页至216页)来讨论财产权。在一般性地阐述了“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和“财产权保障的宪法规范结构”之后,《规范》针对性地分析了“我国宪法中的问题状况”,人呢为现行宪法关于公民财产权的“问题点”是:保障内容的限定性,规范体系的不完整性,保障对象法性质的不确定性,保障制定的倾斜性。最后作者提供了“有关财产权保障宪法条文的建议案”。如果我们可以将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通常称之为“改革开放”)分解为法治化京城和市场化进程两个方面,我们就必须承认与市场化进程逻辑地相关联的对私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是转型中的当代中国所必须着力解决的。已有迹象表明,现行中国法的体系与机制由于依然缺乏对私人财产权的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已经给市场化进程造
f成了一定的阻碍3。这使《规范》关于财产权的阐述极富现实意义。尽管此前已有颇多学者也对这一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是《规范》就此所做的论说依然有着独特的价值。
《规范》的现实社会关心还不止于在“宪法规范的价值核心”的论说上。在第三编第一章论及“规范宪法的变动现象”时,《规范》对“良性违宪”论的俄提出及引发的论争做了梳理和回应。正是在这梳理和回应中,《规范》对“一个难以绕开了悖论,即坚持改革开放与维护宪法秩序之间的悖论”(第282页)提供了冷静的思考。在这里,悠远的终极价值关怀透过强烈的现实社会关心而被落实了。
可以看出,《规范》试图做到的,是将对规范的关注和对价值的关注统一于宪法学之中。《规范》既无意于法律实证主义的“纯粹的规范科学”(绪论第4页),又不能容忍“仅仅只致力于探究那些围绕着宪法规范而展开的诸种社会性的要素,而不屑于细致地剖析在宪法现象的逻辑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宪法规范本身”(绪论第3页)。因此,《规范》的立场既可以说是在“规范与价值之间”,也可以说“既是规范的又是价值的”。这样的立场颇类似于与自然法学派、规范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相区别的综合法学派。
二、语境
尽管《规范》作者的学术渊源是日本公法学,之后又在香港城市大学供职多年,《规范》还是很容易就让人感觉到是有意识地、目的明确地进入中国宪法学的语境。这表现为:第一,针对中国宪法学的现状。作者显然不满意将中国宪法学转化为中国政治的有一种演说,而是主张中国宪法学应该真正作为“关于宪法规范的学说”4。作者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