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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一、名词解释1、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2、间接选举度: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4、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特点: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行使自治权5、不成文宪法:凡是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判例形成的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没有统一的法典化的体系,而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一般出现于宪法判例,惯例……6、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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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区域
8、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中国,所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通信、出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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