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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设立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设立与本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子基金”),根据《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产业子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按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出资设立产业子基金。
第二章产业子基金及管理团队
第四条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厦门市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f第五条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总额的30,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在产业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产业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七条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1、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市的企业;2、产业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落地于我市的企业;3、产业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市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第八条产业子基金的管理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
f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
(三)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我市落地的能力;
(四)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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