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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动漫产业快速发展,加强对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产业局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用于对我市动漫企业的动画片播出奖励、游戏上线运营奖励、人才培训、研发楼租用和公共技术平台使用补贴等的产业发展资金。第三条厦门市财政局是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审核、批复发展资金预决算;(二)联合审定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三)联合上报与下达发展资金;(四)办理拨付发展资金手续;(五)对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f第四条厦门市信息产业局是动漫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编报发展资金预决算;(二)受理项目资金的申报;(三)提出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四)联合上报与下达发展资金;(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财政部门对发展资金进展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核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发展资金支持对象应当是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符合我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标准的动漫企业,以及设立在我市“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国家软件与集成电路国际人才培训基金”内经认定的动漫培训机构。第六条发展资金使用标准如下:(一)原创动画播出奖励。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每分钟1500元、在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电视台播出的,
f按每分钟7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原创电影动画,在全国性院线和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按每分钟3000元、在地区性院线播出的,按每分钟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二)原创游戏上线奖励。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产品,按该产品上线运营收入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获国家出版总署、文化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项奖励20万元。(三)优秀作品奖励。设置厦门市动漫游戏产品优秀作品奖,动漫游戏产品经市动漫资金联审小组评定,按获奖级次分别给予最高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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