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实施程序,保证企业专项资金得到合理的利用,取得应有的效益,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专项资金包括: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生产安全费用、技术改造资金、固定资产修理资金等。
第三条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分专业使用、分专业把关”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
第二章企业资金的来源与筹集
第五条企业专项资金由企业内部形成的自有资金和以各种形式从企业外部筹措的资金组成。
第六条企业资金来源为:(一)维简资金,按照全年原煤产量850元吨提取。(二)技术改造资金除利用折旧基金、公积金和公益金外,还可利用国内外技术改造贷款、职工入股、社会融资等。技术改造资金由煤业公司统一支配使用。三固定资产修理资金(包括大修、中小修),固定资产修理费按照全矿固定资产原值的2安排。四生产安全费用,按照财政部(财企201212号文)有关规定,按原煤实际产量吨煤15元吨提取。第七条企业专项资金由财务部门统一筹集,统一核算,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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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年年末提出下年度可使用的企业专项资金总额。第八条根据煤业公司的规定,节约(超支)的维简资金可
用来冲减(增加)当年商品煤成本完成数。
第三章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技术改造资金(一)企业为了达到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降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的主要生产系统或主要环节进行的系统性更新改造工程。(二)企业为了调整产品结构而新建的其它产业项目。第十条维持简简单再生产资金主要用于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更新改造、综合利用、零星固定资产的购建等资本性支出。其投资范围如下:(一)为矿井生产开拓的巷道支出。(二)为完善矿井安全措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而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三)为维持矿井正常生产经营而进行的房屋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四)科技开发项目中的资本性支出。(五)医疗卫生设施。(六)托儿所设备设施。(七)其它零星固定资产的购置与建设。第十一条修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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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固定资产修理费只能用于现有固定资产的修理性支出,不得用于新增设备及在建工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