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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现行《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财预字1997391号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附件
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央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凡向中央财政申请办理预算资金支出拨款和收入退库的中央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央预算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军队、党派、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
f第二章中央预算单位预留
印鉴手续的办理
第五条中央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六条中央预算单位应持书面申请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各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部国库司一份。
第七条《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单位代码”、“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账号”各栏要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其中“单位代码”、“预算科目”按财政部制发的“单位代码表”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表”填写。
第八条印鉴卡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印模要清晰便于查验。
第九条印鉴卡内容如有变更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原印鉴不退还存档备查按期注销。
第十条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一般只允许各中央预算单位各开设一个预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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