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期的固定工资总额为上年应发工资总额×60%,剔除不可比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后核定。(二)上年应发工资总额不包括工业区批准发放的女娲奖、资产优化奖,公司总经理奖和其它特别奖。第九条固定工资总额一经核定,一般不做调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方案经公司审定后对固定工资总额进行调整:(一)当年或上年出现资产整合等重大调整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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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现人员成建制调入调出情况或开拓新业务增加人员时。下属公司因成建制调入调出而增减人员时,调整工资总额。下属公司开拓新业务增加人员时,因人员增加而使工资总额增加5%以上时,公司根据其定岗情况核定超出部分的工资总额。下属公司在保持正常经营(如效益指标适度增长)的情况下,增加或精简人员,均不调整工资总额;企业连续两年出现效益指标下降情况时,公司视情况调减其与已减少人员相对应的工资额度。(三)当地政府公布的通胀指数大于3%时。(四)公司因其它情况决定调整工资总额时。二、人才基金管理第十条经公司批准,公司下属公司可建立人才基金,用于引进或留住人才时发放工资及补足人才的工资市场价位与按有关薪酬管理规定核定的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人才基金可跨年使用。公司对建立人才基金的下属企业,每年进行核定和调整。具体提取第十一条人才基金按固定工资总额的35%提取,比例每年由公司核定。特殊情况下,在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后,公司可另定人才基金的提取比例。第十二条使用人才基金时,下属企业须就下列事项请示公司:人才类别(引进或留住)、引进或留住的理由及对本公司的影响、工资标准或工资差额。三、奖金总额控制第十三条下属公司的奖金总额按下列方法核定:(一)提取奖金总额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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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年应提奖金总额=奖金基数+新增奖金。2、新增奖金=(当年效益完成数-当年效益考核基数)〔÷效益考核基数〕×奖金基数×挂钩比重×挂钩浮动比例。(二)“奖金基数”:按前三年应提奖金总额平均数与上年应提奖金数二者之间的大数核定(基期为上年应发工资总额×40%)。在计算奖金基数时,不包括由工业区批准发放的女娲奖、资产优化奖以及公司总经理奖等奖金。(三)“效益指标”和“挂钩比重”:在核定奖金总额时,公司对下属公司一般实行效益指标复合挂钩,效益指标包括净利润和净资产回报率,挂钩比重分别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