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设区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
的劳动人事争议。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五条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所指的非法用工单位,有单位经营形态的,由单位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仲裁
委员会管辖;单位经营形态不明确或无经营形态的,由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直接受益人住所地仲裁委员会管辖。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是
否回避的决定,但采取口头告知方式的,应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当事人在庭审开始后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的,如当事人提交了相应证据的,仲裁庭应休庭。如当事人未提交相应证据的,仲裁庭继续审理。第十九条期间,除《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及本细则规定的“三日”、“五日”为工作日外,其他期间以
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超出法定期间。第二十条仲裁文书送达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确认送达申请人的通信地址。仲裁委员会按其确认的通信地址邮寄送达仲裁文书的,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仲裁文书采用公告送达的,可以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同时保留相应的网页记录。劳动者人数达十人以上的集体争议,仲裁委员会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用人单位的,可以布告形式送达仲裁文书。布告应张贴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其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场所或者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自布告张贴次日即视为送达用人单位。第二十一条仲裁决定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二)是否回避的;(三)中止、终结或恢复审理的;
f(四)撤销不予受理通知或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