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股权、知识产权权益及其利益分配发生的争议;(四)事业单位与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五)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纪律惩诫、经济承包发生的争议;(六)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岗位聘用、考核发生的争议;(七)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岗位设置发生的争议;(八)事业单位与其招用的未办理《外国专家证》等就业许可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无国籍人发生的争议;(九)不应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第六条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中规定的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已被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注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关闭、解散的单位。非法用工单位及其投资人或收益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非法用工单位列为当事人时,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注明撤销、注销登记、备案或关闭、解散)作为单位名称,以主要经营者作为代表人。第七条个人承包经营者非法招用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
作为共同当事人。第八条仲裁活动。第九条劳动者当事人依照本细则第八条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劳动者当事人同意仲裁代表人作出变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应当推举不超过五名代表人参加调解
更、增加、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第十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
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劳动者当事人委托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身份证明。仲裁委员会应告知劳动者当事人,公民代理人不得收取劳动者当事人费用。公民代理人违反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取消其代理资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不得从事风险代理。第十一条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者解除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并由仲裁
委员会告知对方当事人。
f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