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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为其在济南市承包的工程准备资金因资金不足又再次挪用1万元2007年3月在村干部和王某某的再三催要下任某在王某某的住处给其补写了一张借款5万元的借条以掩盖挪用的事实挪用的款项至2007年12月案发时一直未还期间王某某也并未在土地补偿款的领取凭证上签字认可
二分歧意见
对于案例中任某的行为是否是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任某与王某某之间属于借贷纠纷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虽然任某在其先前行为即其挪用征地款时王某某并不知晓但在村干部和王某某的催要下任某向王某某出具了借条与王某某之间的纠纷有借条为证说明王某某已经认可了任某的这种行为所以任某与王某某之间应属于一种财产纠纷从法律上讲任某仅应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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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任某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以书写借条的时间为分隔点在第一阶段任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土地补偿款时间一年有余已达到挪用公款罪成立的期间结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应当认定在第一阶段任某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出具借条后的阶段可以作为第二阶段因为王某某已经收到任某出具的借条对这笔借款已经予以认可因此认为任某的行为已经不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可以转化成民间的借贷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任某的行为与王某某之间并无联系其行为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任某担任村民委员会会计属于基层组织人员其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任某在挪用公款被发现后迫于压力向王某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挪用公款的性质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借条不能成为任某逃避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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