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二、未认真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无故缺席而酿成质量事故者。三、发现质量事故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
f四、进行内部验工签证时不按规定进行审查者。第四章工程质量责任制第十四条工程质量责任制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生产的副职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相关管理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管理责任。二、直接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部,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五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组织项目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上级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质量事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五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开工前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一、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有关开工许可证照已办理。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能满足开工需要。三、施工调查及复测已完成。四、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并有记录。五、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审批。
f六、采用“四新技术”之前,己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教育培训。七、新上岗、转岗员工(含劳务工,以下同)已经进行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八、质量保证体系已按照IS09000体系标准的要求建立。九、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及其它相关行业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十、复工工程亦应按照上述各项要求进行检查。第十七条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施工测量放线精度满足规范要求。二、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和《验标》要求。三、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四、工程日志等施工原始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签认齐全。五、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得到落实。六、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设备有产品合格证,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七、严格执行班组“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交接检,并留有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的相关记录。第十八条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
f一、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经技术负责人自检合格后,报质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