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10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等标准对组织有机食品进行定期监督、复评以确认其是否持续符合有关要求并验证和记录组织在规定时间对所有不合格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c确认并记录组织由于不正确宣传认证资格或误导而产生的不合格项判断组织是否需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416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4161认证机构应有计划并系统地定期进行覆盖所有程序的部审核以审核质量体系的实施及有效性。认证机构应确保a将审核结果同志给被审核区域的责任人员b及时采取适宜的纠正措施c记录审核结果。4162认证机构中负有执行职责的管理者应按适当的时间间隔对其质量体系进行管理评审以确保认证机构能够持续适宜和有效的满足本文件的要求及规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评审记录应予以保存。
417文件
4171认证机构应记录并定期更新以下容并在有要求时通过出版物、电子媒介或其它途径提供a有关上级单位对认证机构的运行进行授权的信息b对认证制度的书面述包括批准、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则和程序c检验、认证过程的有关信息d认证机构对获取财务支持的方式与途径的说明以及对申请方和获证组织收取费用的基本说明
f
e对申请方和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说明包括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及对认证资格宣传方式的要求和限制f处理投诉、申诉和争议的程序g获证组织名录包括组织的场所、获证日期、证书编号或代码以及对每一获证组织认证围的描述。4172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持相应的程序对所有与认证职能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控制。无论是初次起草、补充修订还是更改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由经授权的、具备能力的人员评审并批准。应保存一份表明所有文件发布和更改状态的清单。应对这些文件的分发加以控制以确保认证机构或组织的人员在开展涉及申请方或获证组织活动的工作时可以获取相关的有效文件。
418记录
4181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记录制度以适应其特定的工作性质并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这些记录特别是申请书、检验报告及有关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文件应能证实认证程序得到了有效实施。记录的标识、管理和处置应能确保过程的完整性和信息的性。记录应保存一段时间以确保至少在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或在法律有要求时能够持续证明其可信度。4182认证机构应具有按合同、法律或其它义务的要求在一段时间保持记录的方针和程序。认证机构还应有符合419规定的获取这些记录的方针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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