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查询信用报告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网点(以下统称查询点)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提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第三条从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或委托经办人代理向查询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向查询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其他证
1
f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见附1),并留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经办人代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还应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见附2),并留经办人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第六条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查询本企业信用报告的,应取得企业书面授权,提供被查企业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其他证件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并留《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第七条查询点应对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点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查询点不予查询,并告知企业不予查询的原因。
第八条查询点应设专人负责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及相关活动,不得无故拒绝企业查询信用报告。
2
f第三章档案管理第九条查询点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查询企业信用报告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纸质档案资料包括:《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