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条文: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权利转移,
之日起转移给
乙方。
注解:这里的风险包括自然的风险和人为的风险;房屋正式交付之日为第五条规定的交房时间;
权利转移之日为根据第八条确认的时间。
指南:本条为单选格式。通常情况下选择第一选项比较合理,但若乙方签约时已经占有房屋,比
如乙方本身就是房屋承租人,则选择第二选项比较合理。若有其他特殊情况,比如房屋原为第三
人承租且房屋买卖后原租赁关系仍然保持的,双方也可以不选中,而在补充条款中根据实际情况
另行约定。
第十条条文: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1、水:2、电:3、燃气:4、有线电视:5、通讯:6、其他:注解:约定有关杂费的负担或分担方式。指南:住宅房屋一般金额较小,可以在合同中对房屋交付前后发生的杂费分担以及甲方已经预缴杂费的结算作原则约定,并在房屋交付时即时清结即可。对杂费金额巨大的合同,可分项详细约定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条文: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注解:合同各部分的效力。指南: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以及附件均是契约的组成部分,与契约正文同等重要。双方在商讨、签订这些文件时应当给予与契约正文同等的重视。
第十二条
条文:本契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
自
之日起生效。
注解:合同的生效条款。
指南:本条为单选格式。通常情况下选择第一选项比较简单,也符合一般习惯;若对合同生效有
特殊要求的,比如以办理公证手续作为生效条件的,则应当选择第二选项,并按约定填空。
f第十三条条文: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契约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注解:争议解决的方式。本条的效力不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而无效,除非双方事后对争议的解决又另行重新约定。指南:本条为单选格式。选中第二选项须按双方约定填空。第一或第二选项特点是程序简单、周期短、费用相对便宜,一裁终局等。第三选项依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划分标准可能分别由房屋所在区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条文:本契约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执
份,乙方留执
份,为申请房屋所
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注解:合同文本的数量和留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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