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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农村公路上的桥涵和渡口。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应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农村的宗旨”,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
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乡(镇)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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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负责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
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工作。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实行目标管理。省、市(州)、县(区、市)、乡镇政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第七条农村公路要加快推进技术进步,推广和应用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控制和降低建设、养护成本,提高建设和养护质量。
第二章公路规划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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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报原备案机关备案。第十条农村公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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