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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指导和服务抓好职业技能培训,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定期将当地项目执行情况汇总,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各地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实施计划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主体等变动需按原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
f第十八条质。第十九条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有资质要求的,
从事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报送项
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所有项目必须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等情况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第二十条项目完工后,当地农业局(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的审计验收。同时根据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要求,完善制度建设,制订考核评价具体方案,切实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验收意见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抽查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按要求组织项目的总结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一条各地要加强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安全、高效运行。同时要加大总结宣传力度,扩大项目建设的影响力和带动力。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的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
人,要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20116号)等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f第二十三条实建设资金。第二十四条
各地应加大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的扶持
力度,确保国家、省立项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按计划落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
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省补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农业、财政部门对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的,收回省补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两年财政支农项目的申报资格。第六章第二十六条附则本办法自20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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