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二00七年二月六日
为了加强我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经费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度,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自主创新,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2006〕1号会议纪要、《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指由政
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某一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工程建设的科技专项计划,由若干相互关联的重点、重大项目组成。重点、重大项目是指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引领作用较强、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较大的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重大专项项目,旨在集中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取得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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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发展、传统产业提升、循环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第二条重大专项在我省科技发展五后规划中确定,实
施期限一般为5年。专项的组织实施应制定实施方案,每年调研、筛选确定一批重点、重大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第三条重大专项项目的确定和组织实施由省科技行
政部门牵头,省相关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制订专项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考评。省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主动设计、初审推荐、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
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的主动设计、审核推荐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重大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加强资源整合,政
府科技投入要调整存量、优化增量、强化监管,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省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立项的项目,首先从本部门掌握的科技经费存量60中安排,不足部分从新增科技经费中安排,列入省科技行政部门预算,按《浙江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管理;属省发改委、经贸委、信息产业厅部门预算扶持的先进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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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业基地合力攻关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仍按原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