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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农业经营组织。补助标准为太阳能集热工程不超过500元平方米;太阳能路灯或杀虫灯原则上按市场平均价格的13左右给予补助。第十条省级补助资金对中央立项已扶持建设的内容
f不再重复补助;欠发达地区项目的省级补助标准可适当放宽。第十一条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县级服务站)为主导、服务网点为支撑的后续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合作社自我服务”、“专业性公司物业化服务”等多种模式,不断提升后续服务能力,保障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安全生产和高效运行。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县级服务站)任务是定期对乡村农村能源服务人员开展培训,进行应急事故处理,提供沼气配件和工具供应及维修服务。乡村服务网点重点是为农户提供建池、购料、加料、出料、维护维修、配件、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服务。补助资金用于县及乡村服务站网点管护设施设备配置;沼气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直报系统建设维护以及对沼气用户开展安全宣传等。第三章第十二条申报与立项各地应根据农村能源发展需求,由各地农业
局(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择优选择有较强代表示范作用、项目所在地工作基础好、能落实项目地方投入资金和自筹资金、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示范项目,有重点、有针对性选择申报。项目建设数量应与当地的专业技术队伍数量和服务能力相匹配。第十三条项目申报采用《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研究,落实到具体的乡、村。申报材料必须明确项目建设起止时间,
f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详细地点,具体实施方案和预期实施目标,投资规模、筹资渠道和资金详实用途,具体建设内容和实施进度计划等内容。第十四条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每年11月底前,由市、县(市、区)农业局(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和财政局通过浙江农业信息政务内网浙江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申报下一年度项目;同时,纸质文本以联合文件形式报送省农业厅2份、省财政厅1份。第十五条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评估论证和审核,择优选择,确定项目实施计划和省补资金规模。第四章第十六条项目管理各地要根据《关于建立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
管理责任制的意见》(浙财农2012416号),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安排,明确职责,落实措施,规范管理。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加强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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