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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规范
项目建设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278号)和《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资金管理。地方立项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应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质量安全、建管并重的原则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废弃物资源富集地区立项。第四条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是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编制、项目立项申请、编报和下达、组织项目实施、工程检查验收、费用支出审核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是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核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二章第五条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中央农村沼气工
程、中央户用沼气建设、农村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沼气集中供气示范工程、农业节能与清洁能源利用示范工程、农
f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第六条中央农村沼气工程、中央户用沼气建设等项目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以中央项目年度申报通知和中央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省财政对中央立项的户用沼气配套建设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为100元户。第七条农村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以已建大中型沼气工程为基础的拓展完善和其它中小型沼气工程建设为主。已建大中型沼气工程的拓展完善重点扶持建设厌氧池增温设施、沼肥输送管道、转运车辆、沼气发电机组等“三沼”利用设施和其它综合节能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核定投资的13。其它中小型沼气工程主要支持厌氧池、贮气柜、贮肥池以及辅助配套设施建设等,补助标准不超过核定投资的13。第八条沼气集中供气示范工程项目要求每村供气100户(含)以上,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厌氧发酵装置及附属设施、贮气柜、沼气输配管道、沼气灶具和脱硫器等沼气集中供气设施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核定投资的13,每户最高补助3000元。第九条农业节能与清洁能源利用示范工程建设补助范围为开展设施农业太阳能集中供热、太阳能杀虫灯应用示范的种养企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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