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督导项目的实施;
(四)完成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f第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程序如下:
(一)由工作组收集、整理、分析相关资料,起草或组织拟定需提交审议的有关战略和重大投资项目文件;
(二)属于事先需召开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讨论的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等事项,联系总裁办共同安排拟定有关文件和总裁办公会议议程;
(三)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有关议题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形成有关意见和建议,认为需要向董事会提交议案并决议的,提供书面参考意见。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可由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工作小组成员可列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例会和临时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委员会咨询顾问等列席。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就公司发展战略议题和重大投资项目聘请专门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f第十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和形成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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