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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立问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立,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一个单位的成立或给予一个单位一定的工作任务。首先,是要将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职能,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因此,要由政府批准设立。由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已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所以,应由省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关于批准问题,对于第一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结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事业单位改革,由政府给予进一步明确。使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许可的机构的设立具有惟一性。现有的第二类、第三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逐渐退出行政许可范畴,面对社会提供中介服务、实行企业化管理或随着企业改革、主管部门改制,走联合、改制的道路。2.关于符合法定条件问题。所谓法定条件是指: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许可的行政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但并不是具备条件的单位都可以从事这项工作。这个机构必须具备能够行使行政许可职能的条件,与财政部门有资金缴拨关系,经费来源是政府财政预算拨款,是非营利的公益性机构。并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依法独立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许可事项
f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关于行政机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特种设备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对它的检验检测行政许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政府机关无力承担,但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讲,又是必须做的。因此,将这类行政许可事项交由专业技术组织实施,是行政管理发展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在国外也是通行的做法。这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逐步要将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本人理解,行政机构与行政机关有着明显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有广泛的职权,是政府综合管理的部门。而行政机构是一个行政职能单一、职权范围有限的机构,实施的是具体的检验检测技术工作,针对设备本身的安全性作出结论性意见,没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权力。这也是符合当前进行的政事分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等改革的基本原则。4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许可的功能定性问题。这一问题似乎很清楚,但实际情况并不是如此。前面已经提到。本人认为应该定性为安全性能检验检测,不能把不属于安全性能的内容列为检验检测项目。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将承担无限的责任。同时,把不属于安全性能的检验检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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