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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管理办法规定
f备用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备用金管理,加强备用金使用监管,确保备用金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备用金为因工作需要,经院领导批准借给院工作单位(部门)经办人的款项。备用金按使用用途分为一般备用金、业务备用金;按管理形式分为定额备用金、非定额备用金。一般备用金是指备作差旅费、野外工作经常开支及零星采购、复印、装订等零星开支用途的款项;业务备用金是指经办业务已经或正在发生并已确认付款金额,尚未取得发票,根据工作需要以及院有关费用管理规定,需由财务科银行付(汇)款的业务款项,如订购款、保证金、大额租车费、大额劳务费以及达到应由银行付款结算金额的汽修费、图文制作费等。定额备用金是指院对经常使用备用金的部门或工作人员根据其零星开支、零星采购等实际需要核定一个现金额度,并保有其核定额度用于周转的备用金。除定额备用金外的为非定额备用金。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及承担我院项目在我院借支备用金的其他单位经办人员。
第二章备用金申请及审批第三条备用金借款实行先申请后借款制度,根据备用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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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金额不同实行不同的申请规定:(一)一般备用金借款申请一般备用金借款金额小于30000元的,由经办人向单位(部
门)负责人口头申请;一般备用金借款金额30000元以上的,编制《备用金用款计划单》(见附件一)向单位(部门)负责人申请。
一般备用金中需申请为定额备用金的还需填写《定额备用金核定申请单》(见附件二)申请。定额备用金原则上只核定给院管理部门和室内工作部门。
(二)业务备用金借款申请业务备用金借款根据业务合同、订单、结算单、付款通知单等依据向单位(部门)负责人申请。第四条备用金借款实行四级审批制度。备用金借款须经单位(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分管领导、院长依次审批后才能借款。经办人根据申请同意金额写借条,报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财务科审核,借款金额30000元以上的还须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最终报院长签字审批。备用金借款审批过程中,出现批准金额与申请金额不一致时,审核、审批人在借条上写出建议借款具体金额,建议金额原则上应小于申请金额,最终审批金额原则上应以最小建议金额数为准。
第三章备用金经办人管理第五条备用金经办人为备用金借款人,包括一般经办人员和经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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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般经办人员为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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