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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备用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备用金使用,保证单位日常工作开展的现金支出需要,确保资金安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现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的各级内部核算单位和报账单位(含基层收费所、隧道所、服务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用金是指用于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周转金。
第四条公司各级单位出纳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备用金,办理备用金的领取、核销手续;职能部门如需存放备用金,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备用金的安全和使用负责。
第五条公司各级备用金领用单位出纳人员和备用金管理人员应当完整、真实地记录备用金的收支和核销情况,所属财务部门会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备用金的申领
第六条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备用金限额根据单位日常业务35日内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具体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核定)核定。
备用金的申领程序:
(一)用款单位填写《借款单》,按公司《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签批。
(二)借款单位按时对备用金用款和结余情况进行清理和结算,将相关报销凭证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报财务部门销账,多退少补。
第八条对因业务需要需配发备用金卡(商业银行借记卡)的单位必须报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同意,并将有关开户、保管人资料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三章备用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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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九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可以使用备用金:(一)因公出差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二)总金额500元以下的个人劳务报酬。(三)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四)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开支。第十条支付起点在1000元以上的采购商品和与其他单位正常往来的经济业务,应采用转帐方式支付,不得以备用金支付。
第十一条因公出差须携带现金的,应当填写借据,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从备用金中借取,出差返回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帐,不得长期拖欠;如因单据不全或其它原因不能及时报帐的,应先将余款交回出纳人员,待手续完备后随即报帐。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凭用款人提供的合法原始凭证支付备用金,并履行以下程序:(一)用款人在支出发票上签字(涉及到实物保管的,必须同时有签收人),并填写《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用报销表》,载明支出项目、单据xx和金额等。(二)单位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审批。(三)出纳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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