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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

注解:本条规定了双方共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和土地使用权更名的权利义务以及费用承担。
指南:《武汉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的交易过户期限为“房屋交付后30日内”,故第
一款约定的时间应该结合第五条规定的交房时间双方商定,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交房后30日,
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二款为单选格式。目前存量房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三种情况,甲方应如实陈述,乙方也应根据实
际作重点了解:一是没有瑕疵的出让土地,直接选中第一选项即可;二是划拨用地,目前个人转
让住宅房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但单位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
个人转让其他房屋使用性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能需缴纳土地费用,因此双方视具体情况应事前
咨询土地管理部门,并在合同中作相应安排;三是虽然土地为出让取得,但因历史原因一直未能
结清土地出让金,则土地管理部门可能要求补缴出让金,这种情况往往发生于90年代中前期建
设的商品房,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第三选项自由填空。
第三款为单选格式。国家对本款涉及税费的纳税(费)人均有明确规定,但合同当事人在内部可
以通过本款约定改变费用的实际分担形式。当税费项目很多(比如单位出售房屋)或税费内部分
担形式复杂,双方也可不选中而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第八条条文: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注解:按目前我市房产交易过户程序,双方一旦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即完成房屋所有权交付的意思表示和对房屋所有权的交割;除非登记机关经审核认为不符合交易过户的条件,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指南:甲方尤其应当重视本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正确适当地商定第四条的内容,妥善处理房价款的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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