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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县道、乡道、村道
规划提出年度建设和养护建议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年度计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农村公路渡口以及客运站场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同步建设。第十一条农村公路选线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
地”的原则,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管线,避免大改大调或大挖大填,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灾害。县道应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应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的技术标准建设,且路基宽度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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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5米;村道建设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适用原则,除特殊路段外,一般应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且路基宽度不小于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米;并在适宜位置设置错车道,一般要求1公里设置3个错车道。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按标准设置防护、排水、路
肩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
建设项目和其他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并依法进行招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并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筹资筹劳的村道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县、乡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应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第十四条村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设计经验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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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五条二级及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特
殊结构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原则上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其它农村公路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村道及小桥涵可采用简易设计。第十六条县道、30公里以上乡道及二级以上(含
二级)农村公路、大桥、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设计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其它县、乡公路和桥梁项目设计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批;村道及小桥涵设计由县交通运输局审批。第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州)人民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村道建设项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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