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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给获取新证带来困难,为案件事实的认定留下缺憾。
2、司法各阶段对证人保护重视不够。证人担心结仇、报复等已顾虑重重,面对面作证则更有压力。而出庭作证要当众被询问姓名、住址等情况司法文书改革后,常常出于证明的需要,将证人姓名甚至单位、职务以及所证实的内容在判决书中载明,由此,也导致让人容易出现侦查、预审时作证,但不愿出庭作证或出庭作证时改变证言的情况。这就需要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均重视对证人的具体保护。
f3、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处理不够及时得力。证人出庭作证,尤其是在裁判文书中列举证人的名字及其证言内容,证人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报复。尤其是对证人辱骂、骚扰、威胁等影响日常生活安宁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难以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罚,只有打击报复证人产生了一定后果,才主动进行追究。
四社会文化原因
从社会学角度看,证人拒证现象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从传统社会文化层面看,传统文化中的中庸之道,隐忍退让等因素造成“厌诉”心态,使得许多证人不愿介入诉讼。传统的“和合文化”要求人们以和为贵、息事宁人,祈求相安无事,进而在刑事诉讼中形成拒证以求互不得罪、明哲保身的普遍心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加,人们不再热衷于纯粹的利他行为,对于发生在他人身上的事情更多地呈现出一种“旁观者冷漠”的心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目前社会正义、社会正气受到冲击,社会治安状况相对恶化,而国家又不能提供一个安全的作证的环境下,证人就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了。
三、解决刑事诉讼中出庭难的有关对策
一建立证人强制作证制度
证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出庭:⑴证人被监禁,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⑵证人在特殊岗位无法离开的⑶证人年迈体弱或残疾而行动不便的⑷路途特别遥远,交通十分不便的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确实无法出庭的⑹法院就地询问证人对查清事实更有必要的⑺证人不出庭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⑻因其他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确实无法出庭的。对于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对证人采取拘传、拘留或者罚款等措施。被拘传到案的证人不享有经济补偿权使用拘留措施的,拘留天数最多不超过15天关于罚款数额也可以规定一个上限标准。同时规定,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未出庭作证的,其在法庭以外所作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切实做到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采信,未经法庭判决的人不能认定有罪。另外,在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同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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