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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规定处于同等证据地位甚至更重要证据
f地位的被害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也必须出庭接受质询,这样才能使有关涉案人员权利义务一致,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得到落实。
二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
证人了庭作证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因出庭作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得到补偿。刑事诉讼执行的是公法,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应从国家设立的专项基金中列支。补偿的费用包括证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补贴及因作证而使证人及其近亲属遭到报复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等经济损失。补偿的标准应根据证人的实际支出,并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给予适当补助。
三司法机关应当提高认识,强化职能
司法机关要努力加强自身的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提高对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的认识,要加强对证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要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收集证人证言,对证人出庭作证重视不够的思想,从侦查阶段打好基础,加大对证人必要的法制宣传力度人民法院也要组织旁听庭审,扩大影响,教育广大公民。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渠道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真正认识到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是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根本,同时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认识到出庭作证不仅是自己应尽的义务,也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从而提高证人的出庭意识,努力克服证人惧讼、仇诉、息讼和和讼的心理。
四加强证人的司法保护
明确对证人作证前、作证中和作证后司法保护的分工和责任,避免脱节和推诿,并加大对报复、侵害证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追究其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另外,对证人主动出庭作证行为应予以鼓励,对为重大案件的审理作证的证人,经证人同意公开身份的,应视为见义勇为行为予以宣扬和奖励。公民出庭作证意识是反映一个国家国民法律意识高低的主要标志,通过鼓励证人出庭作证提高国民法律意识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f四、总结
证人出庭作证难,已严重困扰着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我们国家,不但要在立法上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加以完善,而且要注重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真正得以实施,从而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刑事犯罪,切实保护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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