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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五)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支出总额,特别委托课题、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0,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5。(六)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特别委托课题、重大、重点课题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5,其它课题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0。(七)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f(八)其他:指课题启动和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论文版面费、成果出版费、专利申请、评审、通讯、接待及项目管理等相关经费支出。课题负责人可提取10的经费用于项目启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5项目管理费,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第二十六条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帐目。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课题决算表。第二十七条鼓励多种渠道和方式解决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出版经费不足的问题。
第七章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向省社指办报送有关结项材料,包括:《结项审批书》一式三份,最终成果和成果简介各五份,并附上电子版。第二十九条申请结项的课题最终成果要符合以下条件:研
究报告,一般要求全文2万字以上,辅证材料不少于3件(其中论文1篇以上);系列论文,要求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与课题紧密相关论文不少于2篇(含2篇);专著,一般要求8万字以上。第三十条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最终成果为系列论文的,在发表时必须注明“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字样。最终成果为著作、研究报告的,未经省社指办鉴定或经鉴定但未获得通过的,出版时不能标明“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字样;如研究成果
f确实有先出版后鉴定结项的需要,必须先向省社指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出版并标明“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字样;如未经鉴定或未向省社指办申请,自行出版并标明“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字样的,省社指办不接受课题结项申请,予以撤项处理。第三十一条特别委托课题、重大课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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